优惠政策

·善政发〔2008〕2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善政发〔2008〕3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善政发〔2008〕80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善政发〔2008〕82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善政发〔2008〕3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结合嘉善实际,制订加快我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双管齐下。既要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又要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既要优化提升消费性服务业,又要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三力合一。既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和市场基础力“三力合一”。

——分类指导。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发展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 不为。重点抓好旅游、文化、商贸与物流、信息服务与软件、房地产、创意产业与服务外包六大领域。

——接轨服务。接轨上海,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立足嘉善,服务全省,服务“长三角”,增强集聚能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政策措施

1、凡当年新设立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百货商场项目,在经营年度内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跨省(市)开展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来嘉善投资开展连锁经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凡独立核算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在本县纳税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本县注册的服务业企业,统一在本县纳税,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后二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3、新办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期满一年,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万元;凡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商贸及商务服务企业,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每年对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4、对新建独立核算的现代物流业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自经营年度起,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分别对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5、民营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为本县企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按其当年度月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6、凡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创意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每年对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7、凡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并在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每年对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给予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获得国际认证(包括CMMI、CMM、PCMM、ISO27001/BS7799、IS020000、SAS70等),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3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8、经批准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市场开发主体直接经营管理市场,且市场商铺实际出租率达50%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9、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改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业设施项目,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0、新建商务楼宇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上,出租率达到50%以上时,经认定,分别给予项目投资主体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经认定,给予第一年租金50%的补助,最高至20万元。

11、经批准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对新评定为2A、3A、4A和5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12、按三星级设计标准以上(含三星级)新建或提升星级标准的改造项目的宾馆酒店,在挂星年度,分别按三星级20万元、四星级50万元、五星级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如同一项目涉及原有政策和新政策重复享受的,就高执行。获得省级绿色饭店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3、新建文化、职业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4、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福利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民间资本承办社会养老事业的,按其实际床位数,一次性每个床位给予500元的补贴。

15、新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类中介咨询业机构,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分别对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通过省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新开发的软件产品,获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项奖励3万元。

新办特色行业专业网站,经三产办组织专业人员认定,具备宣传和广告功能和与受众互动功能的,按网站建设费用的4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同时具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功能的,按网站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

16、当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凡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7、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服务业企业,每个摊位补助2.5万元;经三产办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服务业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三产办备案并确认,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服务业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等分配性摊位)。

18、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开展专业培训或创业培训(集中培训10天以上或50课时以上),经三产办认定,每次给予3万元以内的补助;县内外大专院校为本地开设专科(至少一个班且每班30人以上)以上的服务业职业教育,总计给予10万元(分年限)的奖励。

19、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行业协会等除外),当年度创市级行业十强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全省行业五十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全国行业百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重点成长型服务业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意见财政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外,注册地在嘉善的企业或落户地嘉善的项目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凡有偷、逃、欠税行为,严重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节能减排不达标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2、本意见所涉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总额封顶,具体操作办法由三产办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与本意见配套实施。本意见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设备投资额均包含软件投入。

4、同一企业(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第 2、3、4、6、7、10、15 条扶持政策所需兑现的奖励款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是指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5、本意见由县发改局(三产办 )、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对企业(项目、产品)尚未享受期满的原政策,继续执行至期满。

二○○八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服务业 发展 政策 意见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门。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