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核准受理分类

(一)国家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省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地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县经贸局(技改)或县发改局(基本建设)核准。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一)报送国家发改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报送国家发改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 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 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 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 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一)报送地方或省一级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三、核准程序

(一)国家级
1.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6.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变更及其核准

1.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2.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级及地方
1.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2.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3.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5.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5)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