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善政發〔2008〕2號 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善政發〔2008〕3號 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
善政發〔2008〕80號 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樓宇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
善政發〔2008〕82號 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太陽能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

 

善政發〔2008〕2號
嘉善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和直屬各單位﹕

為加快工業經濟結构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据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嘉善實際,制訂進一步促進我縣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集約發展、創新發展、和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開放興縣、創業富縣、創新強縣、和諧立縣”的發展路子,不斷完善財政扶持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加快推進工業經濟結构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保持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堅持科學發展原則,突出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節能減排、扶优扶強、科技創新和品牌戰略﹔堅持揚長避短原則,提升主導產業、培植新興產業﹔堅持內外聯動原則,實現民營經濟和外向型經濟協調發展。

三、政策意見

(一)鼓勵工業投資

1、在嘉善經濟開發區(含鎮工業功能區)新辦符合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注冊資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租賃厂房(關聯企業間租賃除外)注冊資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自實際繳納增值稅起,按實到注冊資本(折算成人民幣)的10%以內給予獎勵,分二年(50%、50%)到位,同時自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起,按實到注冊資本(折算成人民幣)的10%以內給予獎勵,分三年(30%、30%、40%)到位,當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補足。但獎勵額分別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增值稅(淨入庫)、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在嘉善經濟開發區(含鎮工業功能區)新辦符合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注冊資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賃厂房(關聯企業間租賃除外)注冊資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內資工業企業,自實際繳納增值稅起,按實際投資額的5%以內給予獎勵,分二年(50%、50%)到位,同時自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起,按實際投資額的5%以內給予獎勵,分三年(30%、30%、40%)到位,當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補足。但獎勵額分別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增值稅(淨入庫)、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工業企業實施技術更新改造的項目,設備投資額在400万元(列入重點小企業培育庫名單的為200万元)以上的國家產業政策允許類項目或設備投資額在200万元(列入重點小企業培育庫名單的為100万元)以上的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分別按設備投資額的3%、4%給予一次性獎勵﹔不新增用地的技改項目,獎勵標准再提高一個百分點。單個項目最高獎勵至150万元。

4、新建重大裝備制造業項目(指先進的基礎机械以及整机成套技術裝備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費用)的工業企業,在項目驗收竣工后,按設備投資額的6%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50万元。

5、在鎮工業功能區批准新建的標准厂房(關聯企業間租賃除外),建筑達到三層以上,且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一次性給予30元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至80万元。

(二)鼓勵節約集約利用資源

6、企業建設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生產性項目、開發利用新能源、開發生產節能產品的工業生產性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按設備投資額的6%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至150万元。

7、企業實施政府鼓勵推廣的節能技術,建設節電、節煤、節水、節汽、節油等設備投資50万元以上的項目,在項目竣工后,按設備投資額的6%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至100万元﹔列入重點節能項目設備投資500万元以上的,再提高1個百分點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至150万元。

8、企業節能降耗成績顯著,并獲得節能示范企業榮譽的,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家2万元獎勵。

9、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循環經濟試點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0万元、10万元獎勵。

10、工業企業實施清洁生產并通過審核驗收的,一次性給予5万元獎勵﹔獲得省級綠色企業稱號的,再一次性給予5万元獎勵。

11、企業對20吨及以上鍋爐實施脫硫工程,在脫硫率達到75%、85%以上時,分別按實際投資額的5%、8%一次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50万元。

12、企業使用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熱管道供气,當年停用燃煤鍋爐的,按鍋爐吨位給予每吨1万元的一次性補助。

13、企業采取工程措施減少廢水排放、實施中水回用工程,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按實際投資額的6%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50万元。

14、企業投資用于減排所必需的在線監測、監控、監視設備,經驗收,按設備投資額的50%以內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鼓勵企業自主創新

15、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或中小企業技術服務中心,按國家級、省級分別一次性獎勵50万元、20万元﹔經認定為行業技術中心、區域創新服務中心,按國家級、省級分別一次性獎勵100万元、40万元。

16、新認定的國家級新產品,通過鑒定(驗收)的省級新產品,分別一次性給予10万元、3万元的獎勵。

17、凡新產品的產值率當年度達到50%以上,且當年度銷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億元以上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8、當年度新獲得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万元的獎勵﹔當年度新獲得省級著名商標(知名商號)、省級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5万元的獎勵﹔當年度新獲得國家級免檢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万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國家質量管理獎、浙江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50万元、20万元的獎勵﹔凡獲得“中華老字號”稱號的,一次性給予20万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証明商標、集体商標的行業協會、單位,一次性給予30万元的獎勵,對獲得浙江商標品牌基地的一次性獎勵10万元。

19、對承擔組建全國標准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會、工作組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獎勵﹔對主導制訂、修訂國際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省級地方標准的企業,在標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別給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獎勵﹔對參与制訂、修訂上述標准的在標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別給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獎勵。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20、工業龍頭企業當年度銷售收入達到50億元、30億元、20億元、10億元、5億元的,在達標當年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獎勵,同一標准同一企業限享受一次。

21、對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綜合評价前十名的規模型企業,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三名,三等獎六名,分別給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獎勵。

22、對列入重點小企業培育名單的重點成長型小企業年度綜合考核,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三名、三等獎六名,分別一次性給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獎勵。

23、企業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組,并通過輔導驗收,上市申報材料已由中國証監會受理的,一次性獎勵30万元﹔境內外上市公開發行股票,其融資資金直接用于本企業擴大生產或在本縣范圍內再投資的,一次性獎勵50万元。

24、對依法組建總部設在本縣的集團公司,其固定資產超過1億元的,給予集團總部一次性獎勵30万元。

25、當年度通過國家級、省級驗收的安全生產標准化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0万元、5万元的獎勵。

26、經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的應對技術貿易壁壘項目,一次性給予5万元補助。

(五)鼓勵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27、對生產性企業自營淨出口額超上年基數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品(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為准)和純農產品,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獎勵人民幣0.05元。上年度無自營淨出口實績的,以當年相應出口實績的70%為基數﹔上年度出口未滿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計算。獎勵額以該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淨入庫)、企業所得稅比上年增長的地方留成部分為限。

28、對全縣自營出口額排名前十位的企業,其當年度出口額比上年度有增加,且當年度實際繳納稅收比上年度同比增長的,單個企業一次性給予10万元的獎勵。

29、在取得外經貿部門批准証書起一年內,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冊,登記設立各類辦事處、經營性公司、生產性企業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獎勵。

30、對列入“浙江省出口名牌”名單的企業,每個品牌一次性獎勵10万元﹔對列入商務部“中國出口名牌”名單的企業,每個品牌一次性獎勵20万元;境外注冊商標的,按每個國際注冊商標實際注冊費用的50%給予補助﹔對在注冊地運用國際注冊商標年度出口實績達到100万美元時,一次性給予5万元的獎勵。

31、對參加政府組織的出國(境)設攤展示的企業,每個攤位補助2.5万元﹔經縣外經貿局備案并确認,參加其他出國(境)設攤展示的企業,每次補助1.5万元﹔經縣經貿局、外經貿局備案并确認,參加政府組織的國內展覽會的企業,每次補助一個標准攤位費用(不含廣交會、華交會等分配性攤位)。

32、對積极參与“二反一保”(即反傾銷、反補貼、特別保障措施)案件應訴活動取得成效的企業,經縣外經貿局核實后,按其實際發生的律師代理費用的2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至30万元。

33、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按年度實際保費,給予30%的補助。

四、其他事項

34、本意見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資項目。凡有偷、逃、欠稅的行為,嚴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節能減排不達標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不依法履行社會保障等義務的單位,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35、本意見所涉扶持資金實行總量控制、總額封頂,具体實施方法由縣經貿局、外經貿局會同縣財政局另行制定,与本意見配套實施。本意見未盡事宜,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中,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36、本意見第1、2、27條扶持政策所需兌現的獎勵款項,由縣鎮兩級財政按現行体制分擔。未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年技術研發經費不足銷售額的5%的企業,當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見第18、19條扶持政策。

37、本意見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同一企業(項目、產品)在同一年度內同時符合本意見及其他政策意見規定的相似或關聯的多項扶持政策的,就高執行,不重复享受。

38、本意見由縣經貿局、外經貿局、財政局、縣政府辦公室共同負責解釋。

39、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同類扶持政策同時廢止。對企業(項目、產品)原政策尚未享受

期滿,繼續執行至期滿。

二○○八年一月九日

 

主題詞﹕工業 政策 意見

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縣紀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委各部門。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1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