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核准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核准受理分類
(一)國家級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准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務院核准。
(二)省級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万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准。
(三)地方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由縣經貿局(技改)或縣發改局(基本建設)核准。
二、項目申請報告
(一)報送國家發改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2.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划用工人數﹔
3.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環境影響評价﹔
5.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价格﹔
6.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報送國家發改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1. 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証(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証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証明﹔
2. 投資意向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3. 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4. 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价意見書﹔
5. 省級規划部門出具的規划選址意見書﹔
6. 省級或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7. 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确認文件。
(一)報送地方或省一級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2﹒擬建項目情況﹔
3﹒建設選址、用地与相關規划﹔
4﹒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6﹒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1﹒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划選址意見﹔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价文件的審批意見﹔
4﹒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三、核准程序
(一)國家級
1﹒按核准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划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2﹒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時,需要征求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3﹒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証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机构進行評估論証。接受委托的咨詢机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
4﹒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或向國務院報送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報送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机构進行評估的時間。
5﹒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准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准文件﹔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應規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6﹒項目申請人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划、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企業設立(變更)、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及适用稅收政策等方面手續。有效期滿后,項目申請人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續文件。
變更及其核准
1﹒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1)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2)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3)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4)總投資超過原核准投資額20%及以上﹔
(5)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2﹒變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省級及地方
1﹒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企業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審核意見的,經本机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需要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核准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
2﹒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需要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核准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
3﹒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項目核准文件﹔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項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
5﹒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准机關報告。原核准机關根据項目調整的具体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已核准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1)項目投資主体發生變更的﹔
(2)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3)項目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
(4)總投資超過原核准投資額20%以上的﹔
(5)由于項目許可權限變更需要變更許可机關的。